根据省教育厅相关职能部门的明确指示,固定资产(设备)报废,要严格执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的规定。
关于我校固定资产(设备)的报废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我校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资产处置的文件规定,认真审核设备待报废的使用年限。
2、各单位申请设备报废前,要认真核对《使用年限表》,达到使用年限不能使用的,才能申报报废处置。
3、对达到使用年限,经鉴定还能继续使用的,不得申请报废处置。
4、未达到使用年限设备损坏的,可申请维修。如不能维修或没有维修价值的,由各单位自行保管,待达到使用年限后,再办理报废手续。
5、如《使用年限表》中没列出来的设备,可参照相同类别设备的使用年限执行。
附件:
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
2、《2014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设备使用年限)》(财政部文件)
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粤财资[2014]16号)
资产管理处
二 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