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改革:教师校外实践锻炼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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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为建设一支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较强专业实践能力的“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我校近日印发《教师校外实践锻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派送1971年7月1日后出生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到校外接受锤炼的有关规定。

  《办法》指出,校外实践锻炼分为教师教育类和非教师教育类。教师教育类人员是指派往我校教师教育改革创新试验区或校外实习基地,作为实习指导教师的人员。非教师教育类人员是指派往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作为管理人员、科技特派员、技术人员、研究人员的人员。

  《办法》要求,教师教育类人员要切实参与驻地学校具体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指导驻地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行政、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的非教师教育类人员,要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进一步提高组织领导能力和思想业务水平。在企业单位实践锻炼的非教师教育类人员,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经营管理、产业发展等基本情况,以便开展科研攻关和创新。

  《办法》明确,所有1971年7月1日后出生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均须在两个聘期内参加校外实践锻炼。其中,1976年7月1日后出生者的实践锻炼时间为累计达到2学期(近5年内曾参加实践锻炼累计达到2学期以上者除外),1971年7月1日至1976年6月30日期间出生者的实践锻炼时间为累计达到1学期(近5年内曾参加实践锻炼累计达到1学期以上者除外)。

  《办法》表示,学校对派出期间出色完成实践锻炼任务的教师,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评优推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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